選舉及公民投票

選舉制度簡介

據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》以及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規定,我國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總統、副總統、立法委員、直轄市議員、縣(市)議員、鄉(鎮、市)民代表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、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、鄉(鎮、市)長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、村(里)長選舉,並於中央、 直轄市、縣(市)設置選舉委員會辦理之。

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組織詳見附錄表4。總統副總統選舉、立法委員選舉、地方行政首長選舉、地方民意代表選舉等4類之制度簡介如下:

總統副總統選舉

自民國85年第9任總統、副總統選舉開始,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全體人民直接選舉,選舉人在選票上圈選同一組候選人,以得票最 多之一組為當選。總統、副總統任期4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候選人可經由政黨推薦。政黨於最近一次總統、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,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得票數之和,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者,始得推薦。未有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可經連署人連署聯名登記。連署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。

立法委員選舉

立法委員自民國97年第7屆起設113人,連選得連任,採單一選區兩票制。選出之立法委員分為3種:區域立法委員(各直轄市、縣市)73人,依各直轄市、縣市人口比例分配應選名額,並按應選名額劃分為73個單一選區選出之,每縣市至少1人;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,不另分選區;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34人,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,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。

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,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。選舉人在投票時可圈投2張選舉票,1票圈投區域或原住民立法委員,另1票圈投政黨。

地方行政首長選舉

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)公所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、村(里)分別置市長、縣(市)長、鄉(鎮、市)長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、村(里)長各1人,分別由市民、縣(市)民、鄉(鎮、市)民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、村(里)民選舉,以候選人得票數比較多數者為當選。

除村(里)長連選得連任,無次數限制外,其餘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、鄉(鎮、市)長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均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目前計有6位直轄市長、16位縣(市)長、198位鄉(鎮、市)長、6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、7,748位村(里)長。

地方民意代表選舉

直轄市議員、縣(市)議員、鄉(鎮、市)民代表選舉,均分為區域及原住民選舉,分別由直轄市民、縣(市)民、鄉(鎮、市)民及各行政區內原住民選舉之;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舉之,均以候選人得票數比較多數者為當選,連選得連任,無次數限制,並有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。目前計有377位直轄市議員、533位縣(市)議員、2,089位鄉(鎮、市)民代表、50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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